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创建时间:2022-03-30 10:5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深财购〔2018〕27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代理机构管理,我委于2018年4月印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8〕12号)。现结合我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业信息登记情况,以及市区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代理机构从业名录

 

  经审核,首批共有60家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已在我市登记从业信息,纳入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以下简称从业名录),可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具体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可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网址:www.zfcg.sz.gov.cn),点击“代理机构”进入“代理机构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二)代理机构信息管理

 

  日常工作中,与代理机构相关的通知文件,我委将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等渠道对外发布。后续提出从业申请的代理机构,我委按季度汇总核实后,将其中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动态更新至我市从业名录。

 

  代理机构应当对所登记从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深从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信息在线登记系统”更新并提交信息。

 

  (三)评审专家抽取管理

 

  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可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点击“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专家抽取”栏目申请抽取专家。用户名、密码为代理机构首次登记从业信息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注册评审专家抽取账户的代理机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委将冻结原账户,请相关代理机构使用新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技术咨询电话:83938517。

 

  (四)采购系统操作管理

 

  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代理机构电子密钥(已办理的,无需重新办理)。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密钥登录市本级政府采购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电子密钥办理流程详见市政府采购中心门户网站首页右上方“重点业务服务”栏目的“电子密钥业务办理”指引。

 

  代理区级(新区)政府采购业务的,需按区级(新区)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申请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

 

  技术咨询电话:83948165。

 

  (五)代理机构业务培训

 

  请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主动组织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我委拟联合市政府采购中心于7月中旬对代理机构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关于市本级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有关事项

 

  (一)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在深评审场地和专职人员配备等情况,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从我市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不超过3家代理机构,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有具体项目需要委托代理时,再从所选择的代理机构中确定实施该项目的代理机构。有国际招标需求的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需充分考虑所选择代理机构是否具备国际招标能力。

 

  (二)委托代理项目范围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的同时,通过线上方式从本单位所选择的代理机构中自主确定实施该项目的代理机构,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我委联合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在对相关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计划于2018年8月1日实现相关功能,届时采购人可通过系统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系统操作流程,我委将另行发文明确。在此之前,继续按照现有模式对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监管。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采购人通过线下方式从本单位所选择的代理机构中自主确定具体代理机构,无需编报采购计划。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可执行。

 

  (三)保持代理机构相对稳定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试运行期。在此期间,采购人可以根据代理机构工作实绩,对所选择的代理机构进行优化调整或变更。

 

  自2019年起,采购人应当保持所选择代理机构的相对稳定,除每年1月份开放权限供采购人调整外,其他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五)自主协商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具体标准,由采购人参照下表所列标准,自行与所选择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代理费用参考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参考价格。

  2.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三、关于区级财政部门如何执行的有关事项

  (一)从业名录全市共享

  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信息在全市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在各区(新区)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向区级(新区)财政部门申请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的,区级(新区)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结合实际落实要求

  各区(新区)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目前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代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具体由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区(新区)实际,自行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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